會章

第一章:總則

  1. 本會定名為『香港東區欖球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註冊地址為香港柴灣道16號慈幼英文學校(小學部)

第二章:宗旨

  1. 本會設立之宗旨如下:
    1. 提倡及推廣本地欖球活動。
    2. 聯絡社區其他團體推動體育運動。

第三章:會員

  1.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1. 凡在本地居住或就讀的4-19歲青少年為球員會員;
    2. [第四章第1條]之家長或監護人為基本會員;
    3. 香港欖球總會指派之教練將自動成為本會基本會員;或
    4. 被本會邀請者為名譽會員。
  2. 入會手續:
    1. 4-17歲之申請人必須連同家長或監護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經幹事會接納並缴交會費後,方可成為基本會員。
    2. 18-19歲之申請人可獨立填妥入會表格,及經幹事會接納並缴交會費後,方可成為基本會員。
  3. 凡於本會成立前出席本會籌備會議之會員得為本會之創會會員。
  4. 若球員年滿20歲退出本會,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會藉亦會自動取消,除非:
    1. 家長或監護人為本會創會會員;
    2. 家長或監護人為本會教練;
    3. 家長或監護人為本會幹事,則其會藉可保留至下一次會員大會。
  5. 本會會員之權利:
    1. 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指定活動及享用本會指定之用品、器材及設施。
    2. 基本會員均可享有在會員大會參選權、被選權、投票權及動議權和和議權。
    3. 球員會員可代表本會參賽。
    4. 創會會員均可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動議權和和議權。
    5. 名譽會員可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
  6. 本會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服從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議決案。
    3. 基本會員、創會會員及名譽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
    4. 球員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逾期末交會費者及其人及其家長或將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四章:會款

  1. 凡本會會員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其後每年繳交會費。
  2. 創會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3. 會款祇作本會正常支出及辦理本會章第二章「宗旨」所規定之事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4. 會得可接受外界之贊助,除贊助者特別聲明外,一切贊助將當作日常開支之用。
  5. 周年會員大會開會時,幹事會須以書面提交收支報告書以予通過。每次幹事會常會時,亦應作財務報告。

第五章:組織

  1.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會員大會結束後,以幹事會為最高權力單位。幹事會會秉承會員大會意旨處理會務。
  2. 幹事會由最多十五名會員組成於會員大會中選出;第一屆幹事會除外。
  3. 幹事會於會員大會選出後,將進行內部互選:主席一名、內務副主席一名、外務副主席一名、內務秘書一名、外務秘書一名、司庫一名、會藉一名、總務一名、訓練一名、康樂二名、推廣二名、聯絡二名。
  4. 幹事會之任期為兩年一屆,連選可連任。
  5. 本會設名譽顧問若干人,由幹事會辦理聘任事宜。
  6. 本會可委任義務工作者若干人,任期為一年,由幹事會辦理聘任事宜。

第六章:職權

  1.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修改會章。
    2. 省覽及檢討幹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選舉或罷免幹事。
    4. 提名及聘任顧問。
    5. 決定議程所列各事項。
  2. 幹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核准會員入會。
    3. 召開會員大會。
    4. 籌劃及辦理符合本會章第二章「宗旨」之各項事宜。
    5. 闡釋本會會章及處理未經本會章所規定之一切事項。
    6. 組織特別小組,辦理指定事項。
  3. 幹事之職權如下:
    1. 主席:為幹事會會議之當然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根據會章及議決案領導本會綜合處理各項事務。
    2. 內務及外務副主席:助主席處理會務。
    3. 內務及外務秘書:辦理本會文件,掌管印章;召集會議及擔任會議記錄及編印幹事會通過指定之刊物。
    4. 司庫:掌管財政收支賬目,製訂年結。
    5. 會藉:處理會員記錄。
    6. 總務:協助本會舉辦活動。
    7. 康樂:策劃辦理、康樂及聯誼活動。
    8. 訓練:策劃辦理、訓練課程。
    9. 推廣:負責推廣事宜。
    10. 聯絡:負責聯絡事宜。

第七章:任期

  1. 本會各幹事,均為義務性質,於會員大會時選出,任期兩年,期滿改選,連選得連任。
  2. 主席請假或公假時,由內務副主席代理執行職務至主席回任為止。
  3. 主席出缺時,由內務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時,由幹事互選遞補。
  4. 幹事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5. 幹事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作出缺論:
    1. 喪失其基本會員資格。
    2. 自行書面請辭經幹事會議決通過接納。
    3. 曠廢職務或瀆職被會員大會罷免。
    4. 觸犯嚴重刑律被判有罪。
  6. 新舊幹事於改選後兩星期內交接清楚。

第八章:選舉

  1. 幹事會每兩年改選一次,應於會員大會時舉行。
  2. 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享有[第三章第5條第1項]之一切權利,缺席者只享有被選權而無選舉權。
  3. 幹事會之選舉程序及辦法如下:
    1. 用不記名票選方式選出幹事十五名。
    2. 其餘依票數多寡為候補幹事。
    3. 選舉須當眾開票。
    4. 當選幹事須選出其中一人為臨時主席,並於兩星期內召開首次幹事會會議互選各幹事職位。

第九章:會議

  1. 周年會員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主持。每年10月至12月內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由幹事會決定。
    2. 召開周年會員大會之會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前十四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各會員。
    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三十,所有議案獲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通過屬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則作流會。並順延十四天內舉行,以當天出席會員人數為法定人數。
    4. 表決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主席可多投一票。
    5. 名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發言,但並無投票權及表決權。
    6. 會員大會主要目的為:
      1. 審議及通過主席之會務報告。
      2. 審議及通過司庫之財務報告。
      3. 選舉幹事會成員。
      4. 處理其他會務。
  2.  特別會員大會:
    1. 經半數以上幹事同意即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列明討論事項以書面要求,幹事會須於星期內就該討論事項為首要或唯一議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特別會員大會所處理之事項,祇限於上述書面要求內所列者。
    4. [第九章第1條第1項]、[第九章第1條第2項]、[第九章第1條第3項]及[第九章第1條第4項]之規定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
  3.  幹事會:
    1. 幹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開會通知及議程須於開會前七天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各幹事。
    2. 如有特別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幹事會會議。
    3. 幹事會會議以全數幹事之百分之三十為法定人數。
    4. 如逾規定開會時間30分鐘,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數,即宣佈流會。並順延十四天舉行,以當天出席幹事人數為法定人數。
    5. 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經幹事會通過後,其職務可被解除,由幹事會委任其他會員替代。
    6. 幹事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必為幹事。特定活動完畢後,小組自行解散。
    7. 幹事必須顧及會員資料之私隱及會議內容之保密,否則會被幹事會罷免。

第十章:公文證件及印鑑

  1. 本會之印鑑,由主席或主席授權內務秘書及司庫掌管及使用。
  2. 本會所有銀行戶口支票或付款通知,須由主席、內務副主席、內務秘書及司庫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章:停會

  1. 本會如須解散,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於解散前辦理下列事項:
    1. 清償一切債務後,如有剩餘資產將由幹事會轉贈與本會有相近宗旨之機構或慈善機構。
    2.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由全體會員負責,以不超過一年會費為限。

第二版|修訂日期:2008年9月28日